防雷行业发展预测_泊头市惠丰防雷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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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行业发展预测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减少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干扰”,“关键在于推进以行政体制改革为主线的政府转型”,即小政府,大市场。
防雷行业发展预测
一、简单的回顾
1997年初,华云公司董事长给我布置了任务:研发生产SPD。我答复:现在我国一无SPD的技术标准,二无试验室,怎么生产?领导说,我找个社队企业三个月也能拿出产品来,何况派你去欧洲学习刚回来!我说:无知者无畏,社队企业的产品能和欧洲产品竞争吗?结果是把这一任务交给了别人。二十年过去了,真是天翻地覆了!大量的IEC标准迅速转化为标准,适合各行业的应用标准如雨后春笋。以SPD产品标准为例,IEC61643-11由1998年版、2005年版到2011年版已修改过两次。试验室也大量出现,甚至到了地(市)一级,总数量可能超过了欧美的总合。防雷企业由1990年代初屈指可数的几家发展到数千家之多。据北京同为公司周慧生先生统计,从2008年到2013年间,仅电涌防护市场的年增速在200%~360%之间,市场容量由2008年的不足12亿增大到2013年的27亿元。已成为全球雷电防护的市场。一个共识是:气象部门对我国防雷行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防雷企业对主管部门也颇有微词。
二、深化改革在进行中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减少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干扰”,“关键在于推进以行政体制改革为主线的政府转型”,即小政府,大市场。三中全会通过的涵盖各项改革措施的决定,体现了习总书记的一句话:“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下边介绍一些相关改革的文件、通知。
 
1、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
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36号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和37号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这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取消。
 
2、国办发[2015]31号《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年4月27日
针对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和“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而“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的严重问题,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中介服务)”含各类技术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规定如下:
——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资料;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资质许可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或兼职。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法 选择服务机构,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
3、国发[2015]58号《国务院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2015年10月11日
其中涉及气象局共4项(67~70号),涉及防雷的有:
68号: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评估报告;
69号:对防雷产品测试,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测报告;
70号: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价报告。
4、国发[2016]11号《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2016年2月3日
其中涉及气象局共八项(89~96号),涉及防雷的有:
95号: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请注意:有关中介机构按国办发[2015]31号通知要求,不能与审批部门利益关联,没有与审批部门脱钩的不能参加竞争,费用应由审批部门支付,而不是被检测的单位支付。
5、编综函字[2016]105号函《关于征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意见》是中编委继2015年5月提出防雷体制攺革三个方案之后颁发的,要求有关部门于2016年3月18日前反馈意见。其中内容有:
1)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改由住建部门实施;
2)将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核电等专业建筑工程防雷管理,改由各专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3)对油(汽)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石化企业等易燃易爆,雷电风险高的建设工程和场所,及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要求气象局和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并落实责任,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
对这一条,我的理解是:以上项目即便仍由气象局负责审批,也要按国办发[2015]31号通知执行,审核和和验收必须委托没有利益关联,与气象局脱钩的中介机构参与,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
4)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放开检测市场。气象部门下属的防雷检测机构作为审批技术支持单位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检测活动。与气象部门相关联的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与气象部门脱钩。
6、国发[2016]29号《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19日
通知中指出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事项共65项,保留了34项,对24项整合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其中保留了气象部门对防雷设计审核一项,这与中编委文件一致。
7、在上述文件下发后,许多省(市)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广西物价局“桂价费[2016]45号”通知,决定自2016年4月25日起取消部分气象防雷收费,含防雷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
8、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第163号总局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以国务院直属机构和授权的检验检测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认定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当然含对防雷产品、防雷装置检验检测的资质。许多独立的中介组织已根据该办法取得了CMA,CNAS和防雷检测资质。6月12日,质检总局通过监督检查对1415家检测机构做出撤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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